被拆迁单位或人由于拆迁获得房产或地皮拆迁赔偿和其他补贴费用,除了下面两种情况外,都要征收营业税。1.被拆建单位和个人得到的政府财政部门打款的房产或地皮拆建赔偿费用和其他的补贴费,不征收营业税。
2.被拆建人由于现住房子被拆迁了,所得到的相应的补偿费用或者拆建过程中进行了等面积的房产置换的,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产拆建赔偿是按面积计算而不是按人头计算的,且面积大小要按房产证上写的为准。房产征收单位应该要向受委托的房产估价机构提供在征收范围内的楼房情况,其中包含已登记的房产情况和没有登记建筑的认定以及处理结果情况,被征收人有权知道调查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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