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受害人伤残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道路规定》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
2)入院、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
3)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4)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有期限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及评估的次数仅允许一次,而且时限和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是一样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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