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随时辞职,按照《》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知联络,超过公司规定的旷工期限,则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包括结束彼此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这里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本法第17条第1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可大致对应,劳动保护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主要指生产资料条件,还可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之外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中,法定应当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基准,约定应当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高于但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是指低于约定要求提供,不是指低于劳动基准提供;如果劳动合同只作概括约定而未作具体约定,是指低于劳动基准提供,即提供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不符合的强行性规范。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这里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本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应。即判断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构成单元(如基本、奖金等)和数额,以及支付时间和规则为依据。未及时支付,是指未在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全部或部分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是指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少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数额。实践中,及时不一定足额(对于差额部分则属于不及时),足额不一定及时,故未及时与未足额往往并存。通常所说的工资拖欠,就是指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第72、7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的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行立法规定,在各种基本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生育保险费和合同制农民工的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养老、费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规定比例分担。根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了更好的保障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都是不可以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如果是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提前三十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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