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下简称医事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将这个定义有关事故的词语去掉,医疗侵权的概念就凸现出来。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与一般的侵权相比较,医疗侵权有自己的特征。
医疗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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