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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施工,租用乙方________吊车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吊车租赁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算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月_____元整(不开税票)。租赁费最少按一个月计算。一个月后按实际天数结算,吊车进场预付_____元作为押金。
第二条、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否则车辆停止使用。吊车退场前结清全部租赁费,否则付清租赁费前都算租赁期。
第三条、每月准许乙方有两天的修理、保养车辆时间,两天以上租赁期顺延。因下雨、停电、停工等其它原因影响吊车使用都算租赁期。
第四条、租赁期内驾驶员每天24小时待命。
第五条、甲方免费负责驾驶员的食宿和车辆燃油。乙方负责司机和各种修理费。
第六条、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乙方司机要听从甲方负责人的指挥和安排。
第七条、如单方停止协议,应提前两天通知对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十一条、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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