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收养孩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亲生父母是否可以去探望被送养的子女要根据收养的协议上是否有写明亲生父母探望养子女权利。如果收养协议有规定亲生父母有权探望孩子的,那么从收养关系确定之日起,亲生父母应该根据收养协议当中的约定行使探望权;如果收养协议当中明确约定了亲生父母不能探望养子女的,从收养关系确定之日起,亲生父母就不能去探望孩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收养协议上没有明确规定亲生父母的探望权,要根据亲生父母探望子女是否会影响到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决定是否允许探望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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