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在法律上则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在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关的裁决未生效力为条件;如果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如果上述程序条件均已到位,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则保证人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若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则保证人无从行使该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性质: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只在一般保证中存在;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的一种权利,在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存在。
2、产生条件: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条件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条件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3、权利行使:先诉抗辩权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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