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设立了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特别先取权等担保权的财产。这些担保权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财产,那么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些担保财产。
3、破产法规定的其他财产。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财产可以适用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如破产法规定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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